夫妻本是一体,有一同财产、一同债务,那样在夫妻其中一方不知情的状况下向其他人借款后,夫妻离婚,不知情的一方也需要对婚内不知情的借条离婚负责吗?本文以具体案例进行剖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知道。
小A因与老公过得非常不愉快,一直想要与老公要离婚。老公已经赞同离婚,离婚协议书,小A已经在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书写好,就等着老公签离婚协议了。老公却掏出了一张借条:“这是大家结结婚以后在装修时我向我姐借的10万元,你若是需要离婚,请先把欠姐姐的钱先还清。小A与老公一同购买的房子是在四年前,一年后双方一同装修的房子,小A印象中没向老公的姐姐借钱,老公以前从来没提起过,小A也没向姐姐出具过借钱的借据。因此,小A坚决不认同老公所说的借款10万元钱。
小A与老公冷战了两天。昨天晚上,老公仿佛换了一个人,嬉皮笑脸地找到了小A,说“向姐姐借的钱你也要还一半,除非还了这笔钱,不然别想离婚。”小A被气得直跺脚。
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应该由夫妻一同偿还。但,假如夫妻一方可以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样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是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是个人债务;另一种是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状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
本案中,小A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鉴别申请,需要对该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别,同时该借条的真假除去考虑形成时间外,还应考虑债权人支付该款项的证据与债务人借款的事实与理由等各方面原因。